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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二执行前的准备(一)(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二章   执行前的准备

5.阅卷及案件信息的核对

5-1阅卷

收到执行卷宗后,承办人应先行阅卷,根据案件需要联系申请执行人,了解案情。

5-2卷宗材料遗漏、错误的处理

发现卷宗材料有遗漏、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立案部门或者申请执行人补齐、补正。

5-3系统信息错录、漏录的处理

发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立案信息与卷宗材料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立案部门遗漏录入的案件信息,应一并予以录入。

6.发现应回避情形的处理

发现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报请更换承办人,并重新分案。

执行中,承办人以外其他参与执行的执行人员发现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7.无管辖权的处理

7-1一般原则

发现本院有无管辖权的,应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以“销案”的方式结案,保留案号及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第十八条第一项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执行程序中发现无管辖权的处理】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本院确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已经控制财产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执行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并撤销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的,移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后受移送人民法院可凭移送人民法院的移送执行函直接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但移送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效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移送法院应当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再行移送。

7-2已控制财产的特殊处理

发现无管辖权,但已经控制财产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并撤销案件,以“销案”的方式结案。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执行时,已经控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效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移送前应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移送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视为受移送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

不同法院就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逐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执行程序中发现无管辖权的处理】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本院确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第十八条第一项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已经控制财产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执行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并撤销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第十八条第一项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的,移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后受移送人民法院可凭移送人民法院的移送执行函直接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但移送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效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移送法院应当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再行移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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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01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一)(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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